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
1.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1】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南通市慈善总会向公益性事业捐赠10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900万元
(100万<120万,可直接扣除)
应纳税款=900×25%=225万元
【例2】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南通市慈善总会向公益性事业捐赠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150万>120万,只能扣除120万元)
计算应纳税款=880万元×25%=220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3】市民张某2013年1月工资收入为10000元,当月将500元直接捐赠给某贫困山区的失学儿童;还向南通市慈善总会捐款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起征标准)=6500元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6500×30%=1950元
(1000元<1950元,可直接扣除)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500-1000)×20%—555(速算扣除数)=545元
可见,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也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4】市民钱某2013年1月工资收入为6000元,当月向南通市慈善总会捐款5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000—3500(起征标准)=1500元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500×30%=450元
(500元>450元,只能扣除4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450)×3%—0(速算扣除数)=31.5元
由此可知,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和方法
对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这项优惠政策不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批,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按国家规定扣除。但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向公益事业捐赠的合法凭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及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月收入- 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 3% | 0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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