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4〕132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2014年7月30日
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定义和目标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政府向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2014年“19件民生实事”范围的居家养老支持服务事项。目标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努力构建我省居家养老支持服务机制,为高龄老人和困难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支持服务,促进“9073”养老格局的形成。
二、购买主体
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同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包括: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有组织的公益性岗位社工等。
四、购买内容
购买内容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服务的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五、服务对象
当前阶段,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的对象具体包括三类对象,即: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和独居老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人。
凡符合条件并愿意接受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初审和审定的具体流程及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规定。
六、购买标准
当前阶段,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标准是,以提供服务覆盖的对象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七、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通过招标、比选等各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购买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民政部门应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低于85%的,应暂停与该单位续签购买服务合同。
八、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分年安排,由省、市、县三级分担。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要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公共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九、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紧密配合,认真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要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要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并运用评估结果,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确定养老服务需求和照料护理等级、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规划布局养老机构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双月10日前,编制《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情况表》(格式附后),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居家养老服务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挤占挪用、贪污浪费财政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实施办法从2014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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