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实施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14年12月31日,雅安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实施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让高龄老人享受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和全市“敬老、爱老、尊老”良好社会风尚,心情舒畅愉悦,健康长寿。
《通知》指出,凡持有雅安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可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区)老龄委办公室复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后的次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高龄老人辞世后,从次月起停发高龄津贴。
《通知》指出,全市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每月不低于300元、90—99周岁(含90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每月不低于100元、80—89周岁(含80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每月不低于50元。高龄老人由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时,由所在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个人登记档案,及时变更调整高龄津贴补贴标准,高龄老人不再另行申报。高龄津贴不计入高龄老人家庭成员收入,不影响其享有的其他优惠优待政策。
《通知》要求,全市10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由户籍所在县(区)老龄办组织人员按月到户发放;扩权强县80周岁至99周岁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扩权强县后财政管理体制执行,雨城区、名山区80周岁至99周岁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市区政财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实行市区分担;80周岁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通知》强调,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核实高龄老人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台账、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发尽发、应退尽退,并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雅安市老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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