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慈善总会章程
(2008年4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雅安市慈善总会(英文:YaAn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YA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四川省雅安市民政局内(雨城区建新路207号)。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雅安市民政局,接受雅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出入相助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筹集社会慈善资金,帮助社会上最困难的人,开展各种有效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促进雅安和谐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携手共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雅安市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慰籍。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资扶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经雅安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筹措慈善基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协调和指导市内各慈善团体,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凡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单位、团体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四)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组织均可由本人(机构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雅安市慈善总会在七县一区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是雅安市慈善总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总会承担。
代表机构应在总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总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总会所有,并在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待总会正式成立后依据总会章程制定。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所属机构(包括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慈善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加强各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与大额捐赠单位、捐赠人代表、救助对象代表协商推荐产生,不进入理事会。是独立于常务理事会之外的、不受会长办公会制约的监督机构。监事作为监督关系列席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对慈善款物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慈善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专(兼)职会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表决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仪。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仪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箮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雅安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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